- 索 引 號:QZ09055-0101-2026-00003
- 備注/文號:白政〔2026〕1號
- 發布機構:白瀨鄉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26-01-09
各村、鄉直各單位:
為進一步規范本鄉采購代理機構執業行為,經研究擬定《白瀨鄉關于進一步加強對采購代理機構日常管理及考核的暫行辦法》,請各單位認真遵照執行。
安溪縣白瀨鄉人民政府
2026年1月1日
白瀨鄉關于進一步加強對采購代理機構
日常管理及考核的暫行辦法
為規范白瀨鄉各單位采購行為,進一步提高政府采購效率,為構建公平公正、規范高效、陽光透明的政府采購營商環境提供堅強支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管理暫行辦法》(財庫〔2018〕2號)《福建省財政廳關于規范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管理的通知》(閩財購函〔2018〕8號)《安溪縣財政局印發<關于進一步加強對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日常管理及考核的暫行辦法>的通知》(安財采〔2024〕178號)等法律法規,進一步加強我鄉政府采購代理機構(以下簡稱“代理機構”)規范管理,特制定本暫行辦法:
一、規范代理機構選聘及規范管理
(一)擇優選擇代理機構
根據《福建省財政廳關于規范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管理的通知》(閩財購函〔2018〕8號)的相關規定,采購人應當根據項目行業特點,綜合考量代理機構專業領域、市場調查、需求編制、現場管理、合同風險防控、日常考核結果等方面專業能力,通過一定的內部程序,從福建省政府采購網備案的有效代理機構庫中擇優選取,數量規模原則上不少于10家作為本行業政府采購代理委托名單。
白瀨鄉將采用安溪縣財政局代理機構動態管理系統,將委托名單納入系統動態管理,委托期內政府投資采購項目的代理機構均應在該系統從委托名單中隨機產生,防止個人意志直接指定代理機構,委托名單原則上一年內不得變更。
(二)規范簽訂代理協議
代理機構受采購人委托辦理采購事宜,應當與采購人簽訂委托代理協議,承諾書(存檔備案),約定雙方權利義務,明確采購代理范圍、權限、期限、檔案保存、代理費用收取對象、方式及標準、協議解除及終止、違約責任等具體事項。
(三)完善內部監督管理制度
代理機構應當建立完善內部監督管理制度,設置業務審核、質量把關崗位,圍繞委托代理協議、需求調查、編制文件和擬定合同文本、執行采購程序、履約驗收、代理服務績效等重點內容和環節加強管理。
(四)依法組織采購活動
代理機構應當嚴格按照委托代理協議的約定依法依規在規范的開標、評標室開展政府采購代理業務,規范履行采購項目執行程序,嚴格評標現場管理,采購活動現場應當全程錄音錄像,現場監控設備應符合相關標準,錄音錄像應清晰可辨,音像資料作為采購文件一并存檔。加強對采供雙方人員說情推薦、打招呼、接受可能影響采購結果的宴請等情況進行登記在案并存檔(附件1),若經查實存在瞞報,將從嚴從重予以處理。
(五)規范發布采購信息
代理機構發布政府采購項目信息,應當健全內部審核機制,落實信息審核責任,嚴格執行政府采購信息發布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不得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及個人隱私信息,不得有虛假和誤導性陳述,不得遺漏依法必須公開的事項,發現未經過意向公開的采購項目,應及時提醒采購人,同時馬上告知財政部門。發布中標(成交)變更公告時,應當列明變更原因。
(六)依法答復詢問質疑
代理機構收到供應商詢問或質疑后,應當按照雙方委托授權范圍內在法定時間內予以答復。除法定情形外,不得違規重新評審并改變評審結果。
(七)加強項目檔案管理
代理機構應當妥善保存采購文件,不得偽造、變造、隱匿或者銷毀采購文件。采購文件的保存期限為從采購結束之日起至少十五年。采用電子檔案方式的,應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等法律法規。
(八)規范收取代理服務費
采購人、代理機構根據政府采購項目特點、代理服務內容和要求等,合理約定政府采購代理服務費用(以下簡稱“代理費”),在《泉州市政府采購代理行業服務收費指導意見》〔泉采協(2024)1號〕框架下協商確定相關代理服務收費事項,并編入有關的項目預算,代理費由中標、成交供應商支付的,采購人應在采購文件中明示供應商報價包含代理費,并在采購文件和采購結果公告中公開代理服務收費標準和金額,合理約定代理費。采購人自行組織或者委托社會代理機構組織的項目,由采購人支付專家評審費用,不得在代理費之外再要求中標(成交)供應商支付專家評審費用。
二、加強代理機構日常評價考核,做好動態管理,建立健全進退機制
在我鄉區域內受采購人委托從事政府采購代理業務的代理機構,采取日常綜合評價和縣財政局對代理機構年度考核結果相結合運用的方式進行動態管理。
(一)日常綜合評價
1.評價主體范圍
(1)評價范圍包括集中采購機構以外、受采購人委托從事政府采購代理業務的代理機構。
(2)采購人、評審專家應當在采購活動或評審活動結束后,對代理機構代理項目的職責履行情況進行綜合評價,并存檔。
(3)采購人負責收集評審專家對代理機構的評價、錄入系統。
(4)評價指標為百分制,總分(采購人評分*60%+評審專家平均評分*40%)錄入動態管理系統,未完成對代理機構評價的默認70分。
2.評價內容
綜合信用評價由招標文件編制質量、規范管理、服務質量三個部分組成,詳見附件2(項目采購人對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的評價表)、附件3(項目評審專家對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的評價表),采購辦通過動態管理系統記錄的評價結果對代理機構實行跟蹤管理。
(二)結合運用縣財政局對代理機構年度考核結果
根據縣財政局在內網公布全縣代理機構考核結果,供鄉所有采購單位擇優選擇代理機構參考;采購單位應優先委托考核等次為“優秀”的代理機構代理政府采購業務;對于考核“不合格”的代理機構,在整改完成前,采購單位不得委托其代理政府采購業務。
三、建立健全投訴舉報、處罰制度
(一)采購人在政府采購活動中應當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公正廉潔,誠實守信,厲行節約,執行政府采購政策,落實主體責任,監督代理機構依法依規做好政府采購活動。
(二)健全投訴舉報渠道,代理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應自覺遵守國家、省、市各相關主管部門發布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認真踐行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從事政府采購代理業務。代理過程中出現的違規違法行為,可向白瀨鄉招投標辦公室提出投拆舉報,鄉招投標辦在收到舉報后第一時間核實情況、一經查實將依法依規處理,并向上級財政部門反饋結果。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將其列為不良行為,限制其半年內
不得參與我縣政府采購的代理業務。
1.接受可能影響采購結果的宴請。
2.說情推薦、打招呼等私下接觸。
3.以其他機構名義執業,或者允許其他機構、個人以本機構名義執業,違法轉讓中介服務。
4.超出授予資格的業務范圍承攬或者以不正當手段承攬政府采購代理業務
5.其他違反有關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及行業管理有關規定情形的。
四、本辦法由白瀨鄉招投標辦公室負責解釋,未盡事宜,按照《安溪縣財政局印發<關于進一步加強對政府采購代理機構日常管理及考核的暫行辦法>的通知》(安財采〔2024〕178號)執行。
五、本辦法自2026年1月1日起執行。
附件:1.政府采購環節說情推薦、打招呼等情況登記表
2.采購人對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的評價表
3.評審專家對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的評價表
安溪縣白瀨鄉人民政府
2026年1月1日
附件1
政府采購環節說情推薦、打招呼等情況登記表
采購項目: 時間: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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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情推薦 打招呼人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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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及職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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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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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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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情推薦 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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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情推薦 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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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需要 記錄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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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項目(采購人對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的評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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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價項目 |
評價內容 |
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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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文件 編制質量 (40分) |
1.采購文件不存在明顯不合理條款,采購文件編制規范、完整,不存在前后不一致、抄襲或套用其他項目采購文件的情況。 2.采購文件中評審方法和標準符合規定,未引導或誤導采購人添加傾向性、歧視性評審因素。 3.采用綜合評分法的,評審標準中的分值設置與評審因素的量化指標相對應。 4.采購文件實質性條款的關鍵內容表述清晰,不會引起歧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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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范管理 (40分) |
1.項目代理不存在轉委托,代理人員為本機構專職從業人員。 2.開標程序符合規定,現場組織有序,按規定記錄開標過程及結果。 3.按規定進行資格預審或資格審查。 4.按規定抽取專家,驗核專家身份,記錄專家履職情況。 5.按規定對開標評標(評審)活動進行全程錄音、錄像。 6.按規定進行項目延期、改期或暫停,發布信息公告內容符合規定。 7.結果公告期滿,在10個工作日內將項目全套資料提交采購人存檔,歸檔資料整理完整。 8.按規定退還或不予退還投標人保證金,按規定對不予退還保證金進行繳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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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質量(20分) |
1.項目代理按規定或約定時限完成,服務態度滿意。 2.熟悉代理業務流程和法律法規,熟悉采購平臺操作,對代理項目的采購程序、方式、采購文件編制提出合理化建議。 3.按規定對采購文件進行澄清和修改,采購文件的澄清和修改內容與采購人提供的內容一致。 4.未因代理機構的原因導致項目延期、改期暫停。 5.提供有效手段確保評審不受外界干擾,告知評審專家應當回避的情形,介紹政府采購相關政策法規、采購文件。 6。按規定處理供應商的詢問、質疑,對質疑提出合理化解決方案。 7.出現法律法規規定的需要修改評審結果情形的,按規定要求評標委員會、評審小組核對評審復核或書面說明理由,評標委員會、評審小組拒絕的,按規定記錄并向本級財政部門報告。 8.代理過程中法律法規規定時限的均按期完成,未出現公告時間不足、超期或逾期的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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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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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項目(評審專家對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的評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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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價項目 |
評價內容 |
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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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文件編制 質量(40分) |
1.采購文件不存在明顯不合理條款,采購文件編制規范、完整;不存在前后不一致、抄襲或套用其他項目采購文件的情況。 2.采購文件中評審方法和標準符合規定,不存在有傾向性、歧視性的評審因素。 3.采用綜合評分法的,評審標準中的分值設置與評審因素的量化指標相對應。 4.采購文件編制按規定落實政府采購政策功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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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范管理(40分) |
1.專家抽取、通知符合規定。 2.按規定進行資格預審或資格審查。 3.評審現場組織有序。 4.規定記錄評審現場情況,認真核對評審結果,評審過程記錄完整、準確。 5.按規定對評標(評審)活動進行全程錄音、錄像。 6.按規定驗核專家身份,對通訊工具集中管理。 7.提供有效手段確保評審不受外界干擾,告知評審專家應當回避的情形,介紹政府采購相關政策法規、采購文件。 8.按規定確保評審委員會獨立評審,未發表傾向性、引導性言論。 9.自覺遵守評審現場紀律,無發現擅自離開評審現場或與評審場外聯系的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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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質量(20分) |
1.對代理機構從業人員的專業水平、服務態度滿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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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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閩公網安備 35052402000177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