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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基本案情
據相關移送線索,經安溪縣住建局進一步調查發現,我縣某中學兩處維修工程中標人為同一家施工企業,該企業存在允許他人以本單位名義承攬工程的行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二十六條、《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
02處理結果
經立案調查,該案屬于2年內2次及以上同類型違法,縣住建局依法對中標單位及法定代表人處以9655.69元罰款,沒收違法所得3563元,責令停業整頓。
03處罰依據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名義承攬工程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勘察、設計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和監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七十三條: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單位罰款處罰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
《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2023年版)》G301.61第二項: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名義承攬工程的,違法情節或危害后果屬于2年內2次及以上同類型違法,對勘察、設計單位或者工程監理單位處合同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或者監理酬金1倍以上1.2倍以下罰款;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2.5%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5%以上6.5%以下的罰款;責令停業整頓30-60日;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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閩公網安備 35052402000177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