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況下可以申請司法鑒定人回避?
根據《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第二十條規定,司法鑒定人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委托人、委托的鑒定事項或者鑒定事項涉及的案件有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其獨立、客觀、公正進行鑒定的,應當回避。
司法鑒定人自行提出回避的,由其所屬的司法鑒定機構決定;委托人要求司法鑒定人回避的,應當向該鑒定人所屬的司法鑒定機構提出,由司法鑒定機構決定。委托人對司法鑒定機構是否實行回避的決定有異議的,可以撤銷鑒定委托。第三十一條 進行重新鑒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鑒定人應當回避:
(一)有本通則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的;
(二)參加過同一鑒定事項的初次鑒定的;
(三)在同一鑒定事項的初次鑒定過程中作為專家提供過咨詢意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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