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增流量管控,將數字人主播等人工智能生成內容納入監管;對“僅退款”“二選一”“大數據殺熟”等行為進一步細化規范……市場監管總局和國家網信辦近日聯合發布《網絡交易平臺規則監督管理辦法》《直播電商監督管理辦法》。這兩部新規都關乎網絡交易秩序,圍繞壓實平臺責任、充分保障平臺內經營者及消費者權益,提出了哪些新舉措?在市場監管總局1月7日舉行的新聞發布會上,市場監管總局有關司局負責人進行了解讀。
新增流量管控
AI主播納入監管
市場監管總局網監司司長朱劍橋介紹,《直播電商監督管理辦法》針對直播電商行業特點,強化監管手段,將流量管控納入監管工具箱;將數字人主播等人工智能生成內容納入監管,避免新技術成為生成或傳播虛假信息的“擋箭牌”,促進人工智能技術在直播電商領域的規范應用。
例如,辦法規定,市場監管部門、網信部門將直播間運營者、直播營銷人員、直播營銷人員服務機構違法情況通報直播電商平臺經營者的,直播電商平臺經營者應當對相關主體及時采取警示、限制功能、限制流量、暫停直播、限期停播、關閉賬號、列入黑名單等處置措施;使用人工智能生成的人物圖像、視頻從事直播電商活動的,應當進行標識,并持續向消費者提示。
此外,《直播電商監督管理辦法》將私域直播納入調整范圍,要求其他網絡服務提供者根據具體服務內容依法履行相應的平臺經營者義務。
對“僅退款”等行為
進行細化規范
針對平臺“僅退款”、平臺“罰款”、“會員降權”等問題,《網絡交易平臺規則監督管理辦法》明確,禁止平臺利用規則不合理限制平臺內經營者自主經營、收取不合理費用、不合理“罰款”、減損會員權益等行為,保障平臺內商家自主經營,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市場監管總局法規司副司長王丹介紹,電子商務法已明確禁止網絡交易平臺利用平臺規則對平臺內經營者的經營活動進行不合理限制、附加不合理條件或者向平臺內經營者收取不合理費用,在此基礎上,再進一步細化列舉“二選一”、只收費不服務、強迫低價傾銷、強迫參與推廣促銷并收費等具體違法情形。
此外,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及其實施條例已明確禁止經營者利用格式條款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在此基礎上,再進一步細化列舉限制消費者自主選擇商品、限制消費者投訴舉報權、“大數據殺熟”等典型違法情形。
進一步提升
平臺規則公開性
《網絡交易平臺規則監督管理辦法》規定,平臺應當持續公示平臺規則或鏈接,規則內容應當清晰明了、便于閱讀和理解,并以字體加粗等顯著方式提示經營者、消費者注意收費、爭議解決等重要內容。平臺對平臺內經營者、消費者采取負面管理措施的,特別是收取違約金或者損害賠償金的,應當充分告知理由和依據,并提供申訴渠道。消費者購買會員服務的,如果會員規則有變化,平臺在消費者續費前應當充分告知會員權益的變化情況。
《直播電商監督管理辦法》明確直播電商平臺經營者在資質核驗、信息報送、分級分類管理等方面的責任。(新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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閩公網安備 35052402000177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