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溪縣城區道路地下管線養護及施工開挖管理辦法》已經縣政府第73次常務會議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安溪縣人民政府
2026年3月17日
(此件主動公開)
安溪縣城區道路地下管線養護及施工
開挖管理辦法
一、總則
(一)為進一步提高安溪縣城區道路管理水平,做好精細化建設管理工作,保障地下管線養護及施工開挖有序建設和安全運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二)本辦法適用于安溪縣城區道路范圍內包含雨水、污水、給水(包括村民自接水源)、公安監控、交通信號燈、供電、移動、聯通、電信、廣電、鐵塔、燃氣等地下管線及其附屬設施的日常養護、檢測維修、運行維護以及因管線建設、搶修等開展的道路施工開挖活動。國防工業、軍事、鐵路等專用地下管線的管理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三)地下管線養護及施工開挖遵循規劃引領、統籌建設、分工負責、安全優先、信息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則,以減少對城市道路和市民生活的影響。
(四)供水、排水、燃氣、電力、照明、通信等地下管線行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業管線工程建設、日常維護和應急搶險等工作的行業監管。
公安、財政、生態環境、交通運輸、文化和旅游、應急管理、科技、市場監督管理、數字建設等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地下管線相關管理工作。
(五)地下管線產權單位和依法管理使用地下管線的單位(以下統稱地下管線產權、管理單位),負責所屬地下管線的日常管理養護和運行維護工作。
二、管理辦法
(六)各地下管線產權、管理單位做好地下管線日常養護工作。依附在城區道路上的各類管線及其檢查井、箱蓋或城市道路附屬設施,應當符合城市道路養護規范。各地下管線產權、管理單位負責依附設施的管養、維修,因缺損影響交通和安全時,應及時補缺或者修復。養護施工期間應做好施工安全監管工作。
(七)各地下管線產權、管理單位加強管線安全管理。在城區道路(含輔道和綠化帶)進行挖掘、鉆探、頂管、打樁等可能危及地下管線安全的作業,均應提前報道路主管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審批,同時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應及時加入“安溪城區管線協調群”,通報所有地下管線產權、管理單位,并組織所有地下管線產權、管理單位現場安全交底。對于涉及燃氣管道的施工開挖項目,應根據福建省住建廳印發的《福建省防范第三方施工破壞燃氣管道管理辦法》(閩建〔2024〕7號)相關要求,與燃氣部門(縣燃氣中心)提前對接,做好相關安全保護措施。
(八)各地下管線產權、管理單位做好管線規劃和建設計劃,各有關部門統籌聯合審批工作。各地下管線產權、管理單位應結合現狀管線情況及實際使用需求,提前做好地下管線規劃工作(避免用“空中飛線”替代),并將近期建設計劃(半年以內準備實施)上報至各有關部門報備(報備表詳見附件1),報備周期為半年一次(每年度的1月份和7月份)。各有關部門根據職能分工,結合各單位近期建設計劃統籌涉及道路開挖的審批工作,需開挖施工的聯合審批,做到“一并申請、一并施工”。涉及城區市政道路的由縣城管執法局負責;涉及國省干道的由公路安溪分中心負責;涉及鄉鎮道路的由各屬地鄉鎮負責;涉及占道施工或交通管制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配合辦理。
(九)各地下管線產權、管理單位做好新改擴建道路的所需管道配套設施跟進工作。在城區新建、擴建、改建或大修道路過程中應綜合地下管線布置,應埋盡埋或預留管線埋設管道,避免二次開挖、也不得出現或保留“空中飛線”。新建、擴建、改建的城區道路在交付使用5年內不準再挖掘,大修后的城區道路竣工后3年內不準再挖掘;
1.方案設計時。項目業主組織各管線產權單位進行方案會審,必要時一同踏勘現場。各地下管線產權、管理單位結合實際需求和規劃條件,進行地下管道埋設方案設計,尤其需提前考慮橫穿道路的管道(不得以“空中飛線”替代或保留“空中飛線”),并在限期內將管道埋設設計方案正式稿加蓋公章提交至項目業主,如未提交、視為無需埋設。由項目業主對地下管線進行統籌設計,確保各管線布置科學、合理。
2.項目開工前。項目業主組織各地下管線產權、管理單位和各參建單位進行施工現場技術交底和協調會,協調項目建設和各地下管線預埋工作的有序配合。各產權單位根據管道埋設方案提前采購管道和檢查井等管道設施。
3.路基成型前。項目業主在現場滿足管道埋設條件前一周,需組織各地下管線產權、管理單位踏勘現場,做好現場施工交底工作。各地下管線產權、管理單位應嚴格根據現場施工安排,做好“工料機”準備,準時進場、按時完工,不影響整體施工進度。地下管道施工應嚴格按照城市道路施工規范和標準進行,確保施工安全和質量安全。
4.項目完工后。項目業主組織各地下管線產權、管理單位和各參建單位進行驗收,對存在問題的地下管道設施要及時進行整改,確保工程質量和安全。驗收后各有關單位做好移交手續,各產權單位負責管道設施日常維護工作。
(十)各地下管線產權、管理單位做好挖掘城市道路前的審批工作。根據安溪縣人民政府印發的《安溪縣城市道路管理規定》(安政綜〔2023〕90號)要求,各地下管線產權、管理單位因工程建設需要挖掘城區道路的,應當持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批準簽發文件和有關設計文件,到城區道路主管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辦理審批手續后,方可挖掘;且嚴格按照福建省住建廳印發的《福建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復費標準》(閩建城〔2023〕5號)規定繳納道路挖掘修復費(涉及國省干道的審批需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公路安全保護條例》辦理審批)應組織各地下管線產權、管理單位一起踏勘現場,做好地下管線物勘探工作,注意避讓原有管線。在需開挖位置500米范圍內,如需埋設管道的產權單位應一并申請、一并施工,同一審批位置(500米范圍內)3年內(自開挖位置完成修復起之日起計算)禁止重新申請開挖。(涉及國省干道的嚴格按照國省干道相關規定執行)
(十一)各地下管線產權、管理單位做好應急搶修備案手續工作。埋設在城區道路下的管線發生故障需緊急檢修的,可先行破路搶修,并同時向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聯系電話0595-26003889)、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聯系電話0595-23232062)報告,并在24小時內按規定補辦審批手續(應急搶修備案手續詳見附件2)。對于涉及燃氣管道的應急搶修項目應同步告知燃氣部門(縣燃氣中心),做好燃氣管道保護措施。
(十二)地下管線產權、管理單位應當加強地下管線窨井蓋的管理,在窨井蓋及井壁上標明產權單位、窨井用途和行業標志,做到信息可追溯;落實維護和管理責任,采用防墜落、防位移、防盜竊等技術手段,避免窨井傷人等事故發生。
(十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實施下列影響地下管線安全運行的行為:
1.擅自壓占地下管線進行建設;
2.損壞、占用、挪移地下管線及其附屬設施;
3.擅自移動、覆蓋、涂改、拆除、損壞地下管線安全警示標志;
4.在地下管線保護范圍內排放腐蝕性液體、氣體,堆放易燃、易爆、有腐蝕性的物質,種植深根性植物;
5.擅自接駁地下管線;
6.影響地下管線安全運行的其他行為。
三、法律責任
(十四)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和規章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十五)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地下管線建設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有權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六)地下管線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產權、管理單位、和其他相關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造成公共利益或者其他單位和個人合法利益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附則
(十七)本辦法由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負責解釋。
(十八)本辦法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4月30日止。
附件1
城區地下管線建設計劃報備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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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備項目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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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備時間 施工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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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備單位 主要負責人 |
(簽名) |
報備 單位 |
(蓋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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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人及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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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埋設管道位置及需開挖范圍(附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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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管理部門 意見及蓋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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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管理部門 意見及蓋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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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注:
1.報備周期為報備時間之日起6個月;
2.擬埋設管道位置需精確到具體道路,需開挖范圍需明確起終點和需開挖面積(包括長和寬),可附頁補充;
3.報備表一式三份,報備單位、道路管理部門和交通管理部門各一份。
附件2
城區地下管線應急搶修備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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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備項目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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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案單位 |
(蓋章) |
備案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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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案單位 主要負責人 |
(簽名) |
現場聯系人 及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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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案位置 及事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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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急搶修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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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恢復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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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注:
1.需在應急搶修后24小時內提交備案表;
2.備案位置需精確到具體道路并盡量精確;
3.事由和應急搶修措施應補充現場照片,可附頁。


閩公網安備 35052402000177號

